【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2月6日拟对泉州市索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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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00578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6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2月6日拟对泉州市索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4-12-06 15:3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索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门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索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门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5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索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51号,租用泉州市巨龙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租用厂房建筑面积约为8000平方米。项目新增职工50人(30人住宿),年工作日250天,日工作8小时,年生产加工金属门1000套。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为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除油废水及清洗废水,生产废水经“调节+混凝沉淀+压滤”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调漆废气、喷漆废气、烤漆废气、喷塑粉尘、烘干废气及燃气废气。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配套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车间墙体阻隔后自然沉降于设备周围,定期清扫后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项目喷漆、调漆、烤漆产生的废气,通过“密闭车间+水帘柜”预处理后,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燃气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与喷漆、调漆、烤漆产生的废气一起引入“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滤芯除尘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 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苯系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燃烧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在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漆渣、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液压油、污泥、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金属边角料、回收的粉末涂料、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焊烟净化器收集的焊渣等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暂存、综合处置利用;完好的原料空桶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公示信息建设平台发布了头部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11月5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公示信息建设平台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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