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3月28日拟对年产户外塑料家具3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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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00128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8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3月28日拟对年产户外塑料家具3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5-03-28 16: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户外塑料家具30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户外塑料家具3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东园镇锦厝村路奄18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美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市合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园镇锦厝村路奄188号,租赁泉州精准机械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0573平方米。全厂职工3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24小时。投产后,年产户外塑料家具30万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水环境: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项目废气主要污染源为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项目设置密闭破碎生产区,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设置密闭挤出成型生产区,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3. 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项目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项目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2月10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头部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2月18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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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35050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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