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就洛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6万元/亩、Ⅱ级区片6万元/亩、Ⅲ级区片5.4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四、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强化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泉洛政文〔2017〕25号)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不再适用,其他标准仍参照执行。
附件:1.洛江区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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