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丰泽安全生产处罚案例:因为这些行为两家企业被处罚!
原标题:【警示教育】丰泽安全生产处罚案例:因为这些行为,两家企业被处罚!
为进一步帮助各个企业和个体户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现对去年以来丰泽辖区发生的安全生产处罚案例进行摘选,通过“法律依据、案例分析、处罚结果、温馨提示”等四个方面予以汇编: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末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末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2月27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北峰工业区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特定的生产作业条件下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深刻的认识,在工程项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签订的所谓《安全协议》,既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又不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单位或者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
末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末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头部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9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泉州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头部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方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一简易仓库和两间办公室用于经营、储存油漆、稀释剂和乳胶涂料等化工材料,在仓库内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该局对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没收非法销售收入壹万伍仟壹佰柒拾元贰角叁分(15170.2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油漆、翠绿环氧地坪漆等货品(由该公司退回供货商,退款金额全额上缴财政), 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的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头部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将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这个仓库需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末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头部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2019年9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泉州某化工颜料经营部在丰泽东海辖区一简易搭盖的仓库内储存有氢氧化钠、环氧树脂、氨水、亚硝酸钠、硼酸等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该仓库未经应急(原安监)部门审批批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属于非法储存。
该局对泉州某化工颜料经营部末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害特性,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和场地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不能与普通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化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达到发证条件的)企业才要求经审批的专用仓库,其他一般使用危化品的企业不需要审批。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黄庆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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