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6年1月8日拟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木语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树脂工艺品、木雕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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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00019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8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6年1月8日拟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木语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树脂工艺品、木雕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6-01-08 14: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木语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树脂工艺品、木雕工艺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木语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树脂工艺品、木雕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31号楼一层、二层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木语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诚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31号楼一层、二层,项目购置泉州市交发雕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31号楼一层的厂房,租赁泉州市交发雕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峡雕艺产业园31号楼二层的厂房作为本项目生产厂房,建筑面积2035.72m2(购置厂房面积984.29m2、租赁厂房面积1051.43m2),拟聘职工人数2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产树脂工艺品10000件、木雕工艺品200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近期,项目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远期,水帘柜废水排入海峡雕艺产业园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雕刻、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调漆、喷漆、烘干、喷***清洗、彩绘、晾干、贴金箔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烘干房、彩绘房、按金房。调漆、喷漆、喷***清洗废气经“水帘喷漆柜+集气管”处理,烘干、贴金箔、彩绘及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一并经一套“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由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
雕刻、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打磨除尘台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东侧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其余侧执行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原料空桶、漆渣、废活性炭、水帘喷漆柜废液(近期)、废过滤棉、废彩绘笔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砂纸、树脂工艺品不合格品、木雕工艺品不合格品、截留粉尘、边角料、金箔边角料等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头部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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