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你市《关于申请泉州市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地台〔2025〕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2.607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0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张坂镇七一盐场其他农用地2.60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87公顷、水域0.059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825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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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3505000002
主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泉州市直各单位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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