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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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8日 09:30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99)持续关连交易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09年9月7日,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泉州太平洋(作为承租人)与泉州港务公司(作为出租人)就租赁已租赁物业订立第二份租赁协议,年期由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由于泉州港务公司持有泉州太平洋的28.57%股权,泉州港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按照第二份租赁协议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就预期应付泉州港务公司的年度租金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并非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0.1%,但全部均低于2.5%,故按照第二份租赁协议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第二份租赁协议于2009年9月7日,泉州港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泉州太平洋(作为承租人)就租赁已租赁物业订立第二份租赁协议,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按照第二份租赁协议规管租赁已租赁物业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日期 : 2009年9月7日协议方 : 泉州港务公司(作为出租人)泉州太平洋(作为承租人)已租赁物业 : 后渚作业区的若干泊位、支架桥、集装箱储存空间、码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物业年期 :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租金 : 泉州太平洋向泉州港务公司应付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90,000元,须于该月月终时支付。根据于2009年8月31日届满的头部份租赁协议,泉州太平洋已向泉州港务公司承租已租赁物业。于第二份租赁协议的年期期间,有关当局就使用后渚作业区所征收的海域使用费应由泉州太平洋承担。根据头部份租赁协议及第二份租赁协议的条款,预期泉州太平洋就其于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租赁已租赁物业而向泉州港务公司应付的租金总金额,将不会超过分别为人民币7,560,000元(约8,629,000港元)及人民币2,070,000元(约2,364,000港元)的上限金额。如上文所述,由于就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预计应付的年度租金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并非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0.1%,但全部均低于2.5%,故按照第二份租赁协议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本公司与泉州港务公司的关系由于泉州港务公司持有泉州太平洋的28.57%股权,泉州港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按照第二份租赁协议租赁已租赁物业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第二份租赁协议项下交易的理由及裨益泉州太平洋于泉州港的石湖港区及后渚作业区经营其集装箱业务。泉州太平洋于后渚作业区的集装箱业务计划迁往石湖港区。然而,由于泉州太平洋所拥有的石湖港区4号泊位及3号堆场仍未投入营运,以致后渚作业区现时的集装箱航线未必能改道至石湖港区。因此,订立第二份租赁协议对泉州太平洋而言为必须并符合其利益,以便泉州太平洋可于第二份租赁协议的年期内继续经营其于后渚作业区内的现有集装箱业务。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第二份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是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及其项下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一般资料本集团主要从事集装箱码头之管理及经营、集装箱租赁、管理及销售、集装箱制造、物流及相关业务。泉州港务公司主要从事经营集装箱码头、散货装卸及提供仓储服务。释义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在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 指 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头部份租赁协议”指 泉州港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泉州太平洋(作为承租人)就租赁已租赁物业而于2007年1 月17 日订立的协议,初步年期由2006 年9 月1 日至2008 年8 月31 日,续订年期由2008 年9 月1 日至2009 年8 月31 日“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后渚作业区” 指 位于泉州港的泉州后渚港集装箱作业区“已租赁物业” 指 后渚作业区的若干泊位、支架桥、集装箱储存空间、码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物业,详情载于第二份租赁协议“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泉州港” 指 中国福建省泉州港“泉州港务公司”指 泉州港务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公司“泉州太平洋” 指 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第二份租赁协议”指 泉州港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泉州太平洋(作为承租人)于2009年9月7日订立的协议,内容涉及租赁已租赁物业,其年期为七个月,由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石湖港区” 指 泉州港的石湖港区“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就本公告而言,在适用情况下所采用的汇率为1港元兑人民币0.8761元,仅供参考,并不表示曾经、可能曾经或可以于有关的某个或多个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按任何特定汇率兑换任何款项。承董事会命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徐敏杰香港,2009 年9 月7 日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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