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思明园招商管理规定(试行)
头部条 为推进厦泉同城化建设,打造产业转移承接的新载体,使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思明园(以下简称“安溪思明园”)成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引进”的飞地工业项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入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需符合安溪思明园产业规划及环保要求,在园区内注册、纳税、统计。
第三条 入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厦泉两地产业发展导向。优先引进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等战略新兴产业;同时鼓励引进食品、鞋服、厨卫等有发展基础的传统优势产业。
(一)年产值指标。购买通用厂房的,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每增加1000平方米,年产值相应增加500万元;购地自建厂房的,年产值不低于1亿元,每增加1亩,年产值相应增加350万元。
(二)年纳税总额指标。购买通用厂房的,年纳税总额不低于40万元,每增加1000平方米,年纳税总额相应增加10万元;购地自建厂房的,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每增加1亩,年纳税总额相应增加10万元。
第七条 入园企业购买通用厂房或购地自建厂房原则上以自用为主。如情况特殊需出租或转让(含股权转让)的,应征得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八条 购地自建厂房的入园企业应缴纳地价款的10%作为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可提供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由区财政局管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九条 为优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工商注册、纳税及生产基地在思明区的厂房业主搬迁入驻安溪思明园,符合《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或购地款的,经认定后由区财政给予入驻奖励:
(二)购地自建厂房的,按该企业购买土地总价及建安成本(不超过全和公司代建成本)计算得出综合成本的2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入园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5万元/亩后,按安溪县有关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入园要求的企业购买通用厂房的,可按低于全和公司综合建造成本的价格购买;购地自建厂房的,可按每亩16万元的价格购买。
第十二条 对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可根据企业对厂房厂区需求,由企业自行设计、建设或委托全和公司统一设计、建设,其地价及投产达产要求等可根据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能推动园区招商且能带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的重点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做法,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购买通用厂房的,全和公司可为其提供购房期间(在厂房产权办出之前)不超过其购房款60%的贷款担保(简称“过桥贷款担保”),具体按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园区配套建设的工业邻里中心,可按优惠租金出租给入园企业员工居住,也可在征得安溪县相关部门同意后按优惠价格将公寓楼使用权转让给入园企业。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除可获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区政府为扶持企业经济发展给予的财政贴息、研发资助、融资担保、纳税表彰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根据“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入园企业的产值、税收归属引进企业的街道。难以认定的,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认定。
第十八条 建立园区招商激励机制,对引进重大项目的街道、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为确保蕞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