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泉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6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德化县外资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结合我县具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落实国家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措施,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及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清单,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投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县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本地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四)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县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5〕12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实行“单一窗口”,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机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县商务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回执由县商务局直接出具。
(六)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整合政府、社会资源,搭建企业服务平台,积极指导,靠前服务,处理好招商和稳商的关系,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满足外资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进一步清理不规范涉企收费,管住“无形的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是有上下限规定的涉企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1.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分中心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
2.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德化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建立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在各项招商引资活动中加入引才引智项目,同步宣传推介市人才“港湾计划”及我县各项人才政策。对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2017〕53号)、《德化县关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试行)》(德委〔2011〕125号)等,可享受人才公寓、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扶持优惠政策。
1.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鼓励外资向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
3.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其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4.对外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仓库,对鼓励类外资项目用地涉及旧工业厂房“三旧改造”, 同等享受《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德政办〔2016〕71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国土局、财政局、住建局、林业局、商务局、陶瓷产业园区
(十)加大科创支持。支持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十一)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对全县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和由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县招商办、县委人才办、发改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德化县支行、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陶瓷产业园区
1.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总部或区域事业部迁入我县落地,参照省市鼓励总部经济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鼓励引进行业龙头重大外资项目。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30%以上(以提供正式发票为准),视成效给予引进项目的单位或引荐人(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个人等)不高于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德化县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德化县2017年“大招商招大商”活动方案)的通知》(德招〔2017〕1号)实施。
3.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台湾100大投资我县。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台湾100大投资项目,项目落地后视成效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
1.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兑付。
2.鼓励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德化县辖区内再新设外资企业,按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入投资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对新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和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外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从头部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蕞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设立的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从2017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全县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等,用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重点投资促进平台,优先保障出国出境开展精准对接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
(十六)本实施意见涉及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积极开展精准招商、专业招商、以商招商,切实促进有效投资,把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为全县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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