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租客非法排污晋江一房东仍出租厂房被刑拘
明知租客非法排污 房东仍出租厂房被刑拘
东南网1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庄凌龙 王志荣)租客开电镀厂未配建污染防治设施,房东明知却未制止并继续租赁房屋。昨日,记者从晋江市公安局了解到,本月8日,该局联合环保等有关部门,查处了晋江龙湖镇一起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该厂管理人员刘某、房东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还待继续追捕。
据警方介绍,本月8日上午10时许,晋江龙湖派出所接当地环保部门线索称,龙湖新街村新埔工业区一家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公安、环保开展联合行动。
民警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金属文具氧化加工,工厂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生产车间围墙外的雨水沟,直接排入附近排污管道。经环保部门测定,这些废水中,总铬、六价铬、铜、锌等浓度,均超过允许排放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达到犯罪标准。工厂管理人员、31岁的山东男子刘某及工厂房东、66岁的石狮男子张某当场被抓。
张某交代,多年前,其经营一家工厂,后工厂倒闭,厂房空置。去年1月,他将一间面积500多平方米的分厂房租给刘某的老板,租金一年近5万元。
警方表示,张某明知租客经营电镀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可能污染环境,未加制止,仍继续为其提供租赁,涉嫌污染环境,已构成刑事犯罪;刘某作为工厂管理人员同样涉嫌污染环境。
晋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王警官介绍,此前,针对环境污染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可立案调查,而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则由环保等行政部门处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