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单位《关于申请划拨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供地的请示》(晋政梅 〔 2018 〕 28 号 )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位于梅岭街道双沟社区、池店镇新店村、陈埭镇苏厝村的 3.9704 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给你单位作为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 目建设用地。
二、上述 3.9704 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中,属闽政地〔 2011 〕 641 号文批准的 3.1613 公顷、闽政地〔 2012 〕 1 号文批准的 0.4266 公顷、闽政地〔 2012 〕 30 号文批准的 0.2604 公顷、闽政地〔 2016 〕 30 号文批准的 0.1221 公顷(原地类为梅岭街道双沟社区集体所有的水田 0.2119 公顷、水浇地 0.1422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5763 公顷、其他农用地 0.6723 公顷;池店镇新店村集体所有的水田 0.079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19 公顷;陈埭镇苏厝村集体所有的水浇地 0.1442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10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960 公顷;晋江市国有的交通运输用地 0.0376 公顷、河流水面 0.0072 公顷)。
三、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 1766520 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耕地占用税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 2011 〕 641 号文、闽政地 〔 2012 〕 1 号文、闽政地〔 2012 〕 30 号文、闽政地〔 2016 〕 30 号文批准的, 我市 2011 年度城市第四批次、 2011 年度城市第二十九批次、 2012 年度城市第七批次、 2015 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指标。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环保局。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9 日印发
(97)关于提供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doc 公文附件:
网站标识码:3505000002
主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泉州市直各单位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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