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梅岭街道梅青社区街边绿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青社区街边绿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单位《关于申请划拨梅岭街道梅青社区街边绿地项目供地的请示》(晋政梅 〔 2018 〕 25 号 )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地〔 2013 〕 1234 号文 批准土地征收的,位于梅岭街道梅青社区的 0.0368 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原地类为梅岭街道梅青社区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给你单位作为梅岭街道梅青社区街边绿地项 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 16560 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 2013 〕 1234 号文 批准的, 我市 2013 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土地征收指标。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环保局。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9 日印发
(98)关于提供梅岭街道梅青社区街边绿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doc 公文附件:
网站标识码:3505000002
主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泉州市直各单位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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