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东石镇第四社区综合市场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你局《关于收回东石镇第四社区综合市场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2023〕68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晋江市市场服务中心1宗位于东石镇第四社区,经政府批准作为东石镇第四社区综合市场用地,面积3412.59平方米中的2130.3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晋江市市场服务中心、东石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的《晋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晋土储收〔2023〕2号)约定执行。
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待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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