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闲置厂房临时建筑出租为仓库实行登记管理
关于民房闲置厂房临时建筑出租为仓库
为切实加强民房、闲置厂房、临时建筑出租作为仓库的管理,消除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对以上出租房屋实行安全管理登记,特作如下通告:
对已出租作为仓库的建筑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进行登记;即日起出租为仓库的应于租赁合同签订7日内进行登记。
1、出租单位(出租人)情况:单位名称(出租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出租房屋情况:房屋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层数、房屋结构;
3、承租单位情况:承租单位名称(承租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租赁双方是否签订租赁合同,是否明确出租方及承租方的安全责任;
4、仓储物品情况:仓储物品名称、行业类别(鞋服、食品、伞具、化学品、陶瓷、石材、建材、玩具、文具、纺织、纸制品、机械、物流、其他);
5、消防情况:出租仓库是否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是否存在“三合一”,是否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否规范堆垛物品,是否规范搭接电气线路,不同承租单位之间防火分隔是否到位。
1、由出租单位(出租人)主动登记;
2、出租单位(出租人)如实填写《泉州市民房闲置厂房临时建筑出租为仓库基本情况登记表》报送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统一汇总报送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3、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及时将辖区登记情况汇总报各县(市、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组,各县(市、区)汇总后,在6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区)登记情况上报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组。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属地责任,对辖区内备案的各类租赁仓库,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一实地核查,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实,重点检查是否如实登记,及时掌握辖区内民房、闲置厂房、临时建筑出租为仓库的动态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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