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实施泉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泉港区峰尾镇卫生院迁址重建项目用地
1.拟征收土地面积:0.8614公顷
2.征地范围:东至海峰路;西至富锦路;南至鑫顺小区;北至民房。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3.本批次用地涉及峰尾镇联岩村集体所有土地(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征地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泉港区峰尾镇卫生院迁址重建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20日由峰尾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由峰尾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征地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峰尾镇人民政府提出。
附件:泉港区峰尾镇卫生院迁址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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