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工作,拓展产业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鼓励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盘活现有闲置厂房。对2019年从洛江区域外新引进入驻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在2019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企业在2019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超过1000万元、15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2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对厂房闲置或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并购资金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并购资金规模3%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闲置厂房盘活工作,密切配合,针对闲置厂房情况要提前谋划、认真排摸,准确掌握闲置厂房分布、数量、资产等信息,并通过精细服务、信息共享,为企业“牵线搭桥”,实现闲置厂房与投资业主之间的精准对接。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商务局、招商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本措施由区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本措施所称的年度均为会计年度,根据《会计法》第11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享受本措施的工业企业需在洛江行政辖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符合本措施的闲置厂房入驻企业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存在重叠的,当年度由企业选择一项蕞优惠政策申报执行,不叠加享受。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四)本措施自2019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有关闲置厂房盘活奖励措施参照本措施执行。
网站标识码:3505000002
主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泉州市直各单位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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