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直行政事业房产招租 期限不得超8年
从10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整体或部分出租,一律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昨日,我市就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再作部署。
根据规定,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市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要实行房产公开招租,市直各系统下属各单位房产出租也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各单位对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招租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按规定,房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对于1999年以后出租期限超过20年的,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前阶段,有个别单位利用公有房产,以联合办学、合作经营、对外承包等各种名义规避进场招租。会议要求,今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上述名义规避公开招租。
市纪委、监察局重申,在房产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规避招租或不按规定进场招租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他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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