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开发期满2年未动工收回使用权
闽南网2月3日讯 3月1日至6月30日,泉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属于非因不可抗力和非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将被收回使用权。日前,泉州市政府下发通知,对清理的范围和对象、处置办法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各地已开始摸底调查阶段。按照要求,经清理处置后供地率仍低于70%的县(市、区),除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低丘缓坡地试点项目外,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暂停受理所有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
一是批而未供土地。时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
二是闲置土地。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已征地、已供地或已开工、竣工的项目用地,但未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造成系统判定违约的,各县(市、区)需抓紧补录、更新等。
由于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可提出征地调整意见,申请撤销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文,调出指标置换用地项目。
因项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及时调整给新的项目使用。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补偿、置换等各种形式解决。
针对市民关注的,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如果是超出动工开发期限一年、但不足两年未动工开发,需按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则将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是经各县(市、区)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建设的,同样也将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都记者 陈丽娟 实习生 黄雅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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