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三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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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三条措施》的通知
《泉州开发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三条措施》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清濛园区闲置工业厂房盘活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产业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现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在开发区纳税贡献超360元/平方米/年(含)且年度纳税总额超100万元(含)的新承租入驻开发区的规上或限上企业(含入驻头部年度新纳统为规上或限上的企业,不含区内原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房产企业、建筑企业、住餐企业),给予蕞低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每平方米纳税越高,补助越高,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金额=(承租方年度每平方米纳税额/360)×2元,蕞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实际租金,蕞高补助期限3年。企业承租闲置工业厂房时,应及时向区招商中心申请登记报备,对于未事先报备的,一律不予享受本措施。
对引进世界500强上榜企业、国内排名100强大型央企或重大优质投资项目入驻区内闲置工业厂房,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专项研究扶持政策。
二、对在区招商中心提前报备的招商中介机构,从区域外每新引进一家入驻头部年内在开发区实际纳税总额超500万元(不含房产交易税收)且入驻头部年内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纳入固投统计的企业(区内原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房产企业、建筑企业、住餐企业除外)租赁区内闲置工业厂房的,给予招商中介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引进一家企业实际纳税总额比5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提高1万元。
三、对在区招商中心提前报备的区内闲置工业厂房业主,从区域外每新引进一家入驻头部年内在开发区实际纳税总额超500万元(不含房产交易税收)且入驻头部年内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纳入固投统计的企业(区内原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房产企业、建筑企业、住餐企业除外)租赁区内闲置工业厂房的,给予闲置工业厂房业主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引进一家企业实际纳税总额比5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提高1万元。
本措施由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主办单位: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招商服务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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