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拟取消安居房、人才房!未来全市常住人口的26%将住在保障房!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权房参考价、地价测算规则修订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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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拟取消安居房、人才房!未来全市常住人口的26%将住在保障房!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权房参考价、地价测算规则修订要来了!
2023-04-10 20:37:16来源:蜗居资讯
为配合推进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2023年4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在公示的《规则》起草说明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贯彻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
其中,《规则》起草说明中“衔接住房保障体系政策调整的需要”提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深圳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我市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近期,按照“按需定建”的原则,深圳进一步提高了“十四五”规划的任务目标,将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原目标54万套(间)调整为不少于74万套(间),增加的20万套(间)均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调整后的任务目标,包括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共有产权住房8万套。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透露,2021-2027年全市将累计新增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00万套(间),覆盖约350万-400万人。预计到203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人群将达到约500万人,约占全市常住人口的26%。
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累计供应保障性住房65.1万套(间),覆盖了约150万人。这意味着深圳近两年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已接近此前历史供应总和。
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完成建设筹集30.62万套(间),完成率41.4%。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完成3.41万套(间),完成率56.8%;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22.5万套(间),完成率37.5%;共有产权住房完成4.71万套(间),完成率58.9%。
据悉,深圳市委、市政府一直致力探索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模式,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让住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
深圳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对接,形成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组成的多层次、有梯度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政府组织配租的房源租金延续原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社会主体出租的房源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价格标准为:销售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
本文附《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说明及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供你参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配合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对《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1.《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我市正在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配合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结合地价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启动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必要性
(一)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2019年10月以来,我市建立起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市场地价体系,通过《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各类情形的地价测算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政策透明度,降低了决策风险和市场制度成本,稳定了市场主体价格预期。2023年1月29日我市举行高质量发展大会,对锚定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再宣示”,同时举行2023年首批266个重大项目开工活动。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贯彻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
(二)衔接住房保障体系政策调整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我市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三)提升我市地价管理水平的需要
标定地价的发布和地价测算规则的出台,建立起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实现了土地的市场价格可预期可查询,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原《规则》自2019年实施至今,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则》予以规范和明确。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配套地价标准
本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府规章,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类型、租金及售价标准调整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原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水平的基础上,对即将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价计收规则保持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分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租金水平规定了不同的地价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则根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销售定价情况与原《规则》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价格水平进行了规定。
(二)完善产业用地地价标准精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是在原工业、住宅、办公、商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土地价格类型,新增四种用地类型(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对相关的修正系数作相应调整并优化相关表述。二是新增政府资产处置补缴地价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和良性循环。三是提高土地使用年期测算精度,明确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四是统一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地价规则,进一步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作政策衔接,对不同政策中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规则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计收地价,不能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地上、地下连通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计收地价。四是完善留用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容积率小于1情形的地价测算规则,等等。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价测算涉及的修正系数包括基础修正系数和项目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年期、产权条件、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项目类型、地上商业楼层、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基础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至附表7执行。
项目修正系数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项目(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土地)、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8至附表9执行。
修正系数具体使用方式见各附表,系数间为连乘关系,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修正系数为1。
宗地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其中,同一宗地包含多种建筑类型的,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面积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缴款单位应在地价缴款通知单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前缴纳地价。其中分期支付的,首期地价款缴纳日期按地价缴款通知单确定,其它分期的缴款日期按供应合同约定的日期确定。
我市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地价,不得低于同年期全国工业用地供应蕞低价标准。
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地价的3%测算,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附表4)和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附表5)。
其他短期租赁用地年租金适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附表2)。
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临时使用年期对应的工业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得转让)计收,适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附表2)。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或作为共同主体之一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地价测算时点的价格为基准,测算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不同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地价差额。如差额为负,不再计收地价。公式如下:
应补缴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中由供应合同受让方(不包括转让后的权利主体)申请变更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产权条件的,按附表9测算应补缴地价。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留用土地(含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留用土地)仅涉及产权条件变更且未涉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变更的,应补缴地价适用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除产权条件变更外,变更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的或留用土地发生转让的,按前款公式计算。
2.2政府资产处置项目地价补缴情形
政府资产处置时,应由原权利人办理地价补缴手续,其中属于政府资产调拨的不补缴地价。
地价补缴按照2.1条测算结果计收,变更后地价按照政府资产处置方案确定的产权条件计算,变更前地价按照原产权条件和已缴纳地价的比例计算。其中,属于划拨或协议免地价、招拍挂出让无偿移交政府情形的,应补缴地价按变更后地价的10%计收。
2.3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2001年8月6日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更不计收地价。
不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转为有偿使用的,按2.1条计收地价。其中,原合法取得的建筑面积部分,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出让或续期手续的应补缴地价,个人持有的建筑面积部分按2.1条测算结果的7%计收地价;单位持有的建筑面积部分按2.1条测算结果的60%计收地价。
2.4协议方式供应非商品性质住宅批准转让情形
2001年8月6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用地竣工验收后,除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准成本房、准成本商品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商品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外,经批准转让的应补缴地价,按2.1条测算结果的20%计收。
前款范围内的政策性住房经法院裁定需协助办理过户且经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以回购的,或单位持有的政策性住房因撤销、破产、合并等原因需办理过户且经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以回购的,应按2.1条测算应补缴地价,其中个人持有的,变更后地价按允许分割转让的住宅地价标准确定,变更前地价按不得转让的住宅地价标准确定。
已供应土地竣工建筑面积超出供应合同约定,经规划确认保留的建筑面积应补缴地价,以合同约定的产权条件,按2.1条测算结果的130%计收。
2.6产业用地提高容积增加建筑面积情形
产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发展的产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应补缴的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上建设的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如物业用房、配电用房),不计收地价;建设的配套商业、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2.1条测算结果计收;其他建筑面积部分按2.1条测算结果的50%计收。
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上建设的配套商业、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2.1条测算结果计收;其他建筑面积部分按2.1条测算结果的50%计收。
(1)2001年8月6日(含)后以协议免地价方式供应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2)已供应土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基础设施,不补缴地价。
(3)在加油站用地上增加加气(含加氢)功能,不补缴地价。
(4)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符合条件的存量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地价款。
3.1除住宅用地外,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情形
新供应土地中,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且主用途不占建筑面积的(如机场、港口码头、堆场、供燃气、游乐设施、道路用地等),按土地主用途部分(建筑物有对应占地面积的可扣除)和建筑物建筑类型部分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计算公式如下:
宗地地价=主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建筑物对应占地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建筑物建筑类型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
新供应土地中,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其他情形,测算地价的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确定,各种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中各种建筑类型所占比例确定。
涉及土地利用条件变更的应补缴地价,按前款测算;其中,涉及规划指标变更的应补缴地价,以实际建筑面积测算。
3.2原宝安县未缴纳市政配套金的土地
原宝安县已签订供应合同,但未缴纳市政配套金的土地(供应合同规定不需要补缴市政配套金的除外),在不改变供应合同约定土地利用条件的前提下,按1.7条测算结果的20%补缴。缴纳地价后,除供应合同另有约定外,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允许分割转让,工业等用地限整体转让。
3.3招拍挂方式供应并溢价成交地价分摊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并溢价成交的土地,其成交地价溢价部分分摊按招拍挂底价中的对应用途分项价格乘以宗地成交溢价率测算。符合相关规定多宗地一并出让的,成交溢价率以整体成交溢价率确定。
3.4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地价规定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地价,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3.5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形
2006年2月15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土地,批准产权转移(包括已批准预售及销售、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面积超出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应补缴地价,按2.1条测算结果的20%计收。
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地价测算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地价计收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计收地价;不能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地上、地下连通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计收地价。
重点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含变更与补缴情形)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交清,不计利息。其余项目地价应一次性付清。
标定地价成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按年度更新,并定期发布。年度更新时价格水平变化超过5%时,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则实施前,已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含变更与补缴情形),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我市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如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练习场、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住宅等),地价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
本规则未涵盖的其他情形,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地价计收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附表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后施行。
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1.上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公式为:K=[1-1/(1+r)m]/[1-1/(1+r)n],公式中:r表示土地还原率,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分别取值5%、6%、5.5%、5%、5%、5.5%、5%、5%;m表示剩余年期;n表示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分别取值70年、40年、40年、30年、30年、40年、30年、30年。办公等40年类包含办公、酒店用途;工业等30年类包含工业、新型产业、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途。
2.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已出让用地需测算原合同剩余年期地价的,按照原已缴纳地价扣减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地价进行测算,即土地剩余年期地价=原已缴纳地价×(1-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已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总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已使用年期和土地出让总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按照本表确定。
1.基础建筑面积、共享建筑面积、等价值部分、超出等价值部分按土地整备有关文件执行。
2.r为非农建设用地、在本社区安置的征地返还用地的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归政府部分)+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归政府部分)之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无法按照已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土地面积进行安置,通过调整容积率保障安置建筑面积不减少而导致r有变化的,仍然按原定的用地面积计算r后进行取值分段测算。
3.计算中涉及不属政府的多种建筑类型的,应将各建筑类型按照建筑面积(或容积)比例分摊到不同的计算区间进行地价计算。
4.按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项目中留用土地执行2013年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并按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地价计收规则测算地价。
5.成片开发区(指蛇口工业区、赤湾港等已签订大协议的用地及原深圳市蛇口区管理局批出的协议出让用地)的历史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年期续期、补地价进入市场等事项,地价按测算规则测算结果的20%计收。
附表9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计算表
1.城市更新项目以用地审批中确定的一个整体为地价测算单位,按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确定项目修正系数,各修正系数按照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的面积占比及相应地价修正因子加权平均确定,公式为:各修正系数=∑(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面积占比×相应修正因子)。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地价测算单位确定主体建筑类型。
2. r为一个整体范围内全部开发建设用地的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面积占比为相应用地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并按照本表中“测算次序”依次计算,累计面积占比超出100%的部分不再参与计算。其中测算次序6存在多种“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的,测算次序6应计入的面积占比按照相应用地面积占国有已批用地面积的比例分摊至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4.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要求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适用“国有已批用地(除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外)改造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类型的,除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外的住宅建筑面积按住宅修正因子的0.8倍计算。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要求配建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项目,适用“国有已批用地(除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外)改造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类型的,除人才公寓外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按办公修正因子的0.8倍计算。
5.《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深规划资源〔2019〕1号)中规定按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建筑面积,按本规则1.7条公式测算地价,项目修正系数为1。
其中,按照《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中,安居型商品房、可售人才住房按相应建筑功能及建筑面积测算地价,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其余建筑面积,辖区政府已在更新单元规划中明确其所属地块及建筑功能的,按照已明确的建筑功能及建筑面积测算地价;未明确的,按照其与更新单元规划总建筑面积(不含安居型商品房、可售人才住房及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的比值计算出分摊的建筑功能及建筑面积后测算地价。
6.本表测算次序第3至7项“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中的厂房、研发用房为不得转让情形的,其适用工业、新型产业地价修正因子按0计算(即厂房、研发用房不得转让部分不计收地价)。
7.签订供应合同时按本规则测算地价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供应合同受让方(不包括转让后的权利主体)申请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产权条件变更为整体或分割转让的,应补缴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变更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变更前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如差额为负,不再计收地价。
签订供应合同时未按本规则测算地价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供应合同受让方(不包括转让后的权利主体)申请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产权条件变更为整体或分割转让的,应补缴地价按照前款公式计算,变更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按照本表中“国有已批用地改造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改造类型的适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地价修正因子取值;变更前产权条件为不得转让的,变更前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均按0.05取值,变更前产权条件为整体转让的,变更前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均按0.15取值。如差额为负,不再计收地价。
8.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地下停车场(库)部分,按本规则1.7条公式测算地价,其中产权条件修正系数为不得转让情形的系数、项目修正系数为1。
9.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的以下用地适用“城中村用地”用地类别:(1)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3)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城中村用地”用地类别。
10.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中,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上原有建筑面积参照本表“历史用地处置”类别的修正因子及备注6规定测算地价;新建建筑面积参照“国有已批用地改造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类型的修正因子及备注6规定测算地价;在原有建筑上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不计收地价。
11.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适用附表1序号2的“新型产业用地中的研发用房”建筑类型进行地价测算。
12.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指标与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的,留用土地中来源于合法用地的指标根据指标批复确定的用地来源按城市更新政策进行地价测算,留用土地中利益共享用地的地价按照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部分的地价标准计收。
13.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工业用地上超建或者增加的建筑面积补缴地价时,同一建筑功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部分分割转让、部分自用的,该建筑功能超建或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产权条件由供应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相应产权条件计收地价。
14. 商业文化设施适用附表1商业地价类型地价标准。
15. 棚户区改造项目修正系数按本表测算次序6中“国有已批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改造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修正系数执行。
16.原市政府划定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按本规则1.7条公式测算地价,其中项目修正系数取值如下:安置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面积参照“国有已批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改造为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类型的修正因子确定;安置未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面积参照“历史用地处置”类别的修正因子确定,其余建筑面积为1。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的地价缴纳方式参照城市更新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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