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租赁他人厂房征地拆迁镇政府直接强拆?法院:违法
2002年,某机械公司与XX地产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其位于厦门市XX区的厂房20年,用于开办公司。
2017年,区政府发布公告,对区进行拆迁改造,机械公司的厂房在拆迁范围内。但镇政府并未和机械公司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和地产集团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随后,地产集团直接向机械公司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令其尽快搬离。
机械公司拒绝搬离,希望与镇政府就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镇政府置之不理,直接强拆了其办公场地,机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1.机械公司不是涉案厂房的所有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2.镇政府已与地产集团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地产集团同意拆除涉案厂房,故拆除行为合法,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机械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虽然机械公司不是涉案厂房的所有权人,但是厂房的承租人,虽然地产集团向其发送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但镇政府拆除时,机械公司并未搬出,厂房内仍有大量设备,因此其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焦点二,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制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本案中,镇政府对机械公司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没有履行书面催告程序,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确认镇政府强制搬迁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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