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00亩!泉州这两大重点片区改造项目又有新动作……
原标题:超5000亩!泉州这两大重点片区改造项目 又有新动作……
来源:丰泽区信息网/台商区信息网
据丰泽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显示:目前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正处于公示阶段。
征收范围:北峰—丰州组团内,总用地面积约4837亩,东至小姐山、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来城、西华村、埔头村、丰州村,北至东西大道,南至北渠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丰泽区北峰片区,东至小姐山、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来城、西华村、埔头村、丰州村,北至东西大道,南至北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者信函方式寄至联系单位,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
联系单位:丰泽区西华洋滞洪片区征迁指挥部
联系地址:北峰龙兴小区(旧普贤路旁)
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
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位于北峰—丰州组团内,是重点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837亩,东至小姐山、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来城、西华村、埔头村、丰州村,北至东西大道,南至北渠(具体见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切实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征收范围: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
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店面、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价置换,不予享受扩购优惠。
(3)产权清楚的被征收住宅面积在30㎡以下(含30㎡)的,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4)拆除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4.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5.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1)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只针对住宅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
①围墙上的大门雨披按50%计算征收面积。
②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③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④房屋顶层合法建筑面积为底层合法建筑面积1/3以内的(含),不计入总层数。
(2)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建设局。
2.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北峰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签约期限以丰泽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发放选房号)、建筑物拆除、工程建设、选取安置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市、区两级提供的存量安置房源,实行等价值置换。安置房建设标准按住宅设计规范建设(安置房装修及设施标准详见附件8)。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委托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2.分户补偿评估价:对本方案所列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 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
(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前基建的房屋,给予材料费补贴(详见附件2)。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4.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八、集资房、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集资房、房改房认定: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产权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
九、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批准,位于主、次干道等作为商业或服务业的房屋,具备店面门面结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征收期间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可按规定认定为未经登记的经营性用房。
十、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对有合法用地基建审批手续的企业用房,按其产权登记手续所载面积计算补偿(详见附件3);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而未登记企业用房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计算为可补偿面积,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企业用房,给予一定的材料费补贴;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部分 货币补偿及优惠奖励办法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建安费用补偿和装修装饰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相关奖励款项等。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本方案所列相应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产权调查认定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采取基准价格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含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的补偿标准:本方案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各类住宅房屋按相应补偿单价计算(详见附件1)。其中,有办理产权手续的集资房、房改房,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单价按框架总三层单价执行(详见附件1);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按框架总四层单价执行(详见附件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单独计算(详见附件6)。
2、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位于主、次干道,利用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认定面积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经营性用房进深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头部层头部自然间计算,进深蕞多不得超过8米。
(1)经批准并办理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征收用地面积给予43.67万元/亩补偿,并注销被征收面积;
(2)经批准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征收用地面积给予31万元/亩补偿,并注销被征收面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或取得原鲤城区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按 22万元/亩给予补偿;
(3)被征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只持有向社区征用土地手续的,并付清全部征地款,在2004年10月1日前办理完结征地手续的,按该地段集体划拨用地基准地价的80%给予补偿;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完结征地手续的,其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征用标准补偿,并给予2万元/亩土地平整费补贴。此笔款项中的土地补偿可由社区委托企业单位代领,企业单位应提供社区开具的委托书。
(4)在规定征收期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企业,持有合法用地国有(或集体)出让、划拨土地每亩按相应补偿标准10%给予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4、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补偿标准
按认定可补偿面积,并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
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其中:
1.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2.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其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第四部分 住宅产权调换结算及保障办法
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即先计算货币补偿,再进行有条件限量等价值产权调换。
1.持有登记完整房屋产权手续的,可以按其办证面积申请产权调换;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一户一宅”控制产权调换面积,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以用地面积120㎡(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用地面积蕞高为15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1.本方案就近地段建设的新建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为7662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优惠后的结算价格为5716元/㎡。
2.根据本方案可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补偿单价计算的补偿价值应在选房时结算,但房屋补偿价值超过安置房价值部分的金额,可与附属物等补偿款(清点的附属物单价详见附件7)按规定发放。
3.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屋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一致。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以内(含20㎡),按5716元/㎡计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该区域即时市场价格结算。
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
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部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蕞高5万元(安置面积80㎡以上含80㎡)、(公寓型住宅每产权户蕞高3万)的按期搬迁奖励。
1.住宅: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5 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2.店面、未登记经营性用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详见附件4)。
3.企业厂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其中,(1)对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被征收人处置,按标准给予补助(详见附件5)。(2)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大型、特种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元/㎡·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拟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至征收部门交房之日止;临时安置费不足1600元/月·户的,按每月每户16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可货币补偿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除不可抗力外,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享受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实际征收的面积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以上优惠标准的,按实际征收面积重新核准临时安置费;不超过优惠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予双倍补助。遇逾期安置的,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集资房、房改房面积不足80㎡(含80㎡)按1000元/套·月的标准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超过80㎡,小于200㎡按1600元/套·月标准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超过200㎡的按实际计算。
二十二、店面、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企业厂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1.根据税务、统计部门提供的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
2.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店面、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标准为30元/㎡·月,企业厂房标准为18元/㎡·月,并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认定的补偿金额以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用地置换的办法;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祠堂、宫庙按统规自建处理。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只适用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鉴于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续性、可操作性,本方案与北峰开发建设指挥部以往片区房屋征收惯例不一致的,提请市、区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
二十六、本方案解释权归丰泽区住房和建设局。
随着西华洋滞洪区丰泽段房屋动迁服务的公开招标,也意味着该片区的征迁改造即将正式启动。
招标范围:霞美社区的大乡、小乡、下埔林自然村、霞美车头寅自然村、招联社区井山、京塘自然村、招贤社区曾坑自然村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征收总面积约118.24万平方米,具体以实际委托动迁工作任务为准。
据台商投资区网站显示:目前白沙片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正处于公示阶段。
征收范围:洛阳镇西吟头自然村、井吟自然村、增垵村范围的房屋及其土地,涉及房屋600余幢,面积约450亩。
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片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涉及洛阳镇西吟头自然村、井吟自然村、增垵村范围的房屋及其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红线图为准。
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白沙片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征收拆迁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补助和奖励。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现状已改变用途的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认定补偿。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若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享受下述优惠: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室外雨篷按外挑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3、房屋二层以上的门厅、门廊、阳台、外走廊、檐廊(80cm及以上)等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建筑面积。
4、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局部总两层房屋,天井在一层部位的,天井部分按平屋处理,滴水线、利用坡屋顶做阁楼(与主体建筑同时建)的房屋,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其阁楼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6米的部分,按附表8规定标准补偿。
6、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表8规定标准补偿,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一)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二)补偿计算。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土地补偿:经认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计算;经认定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按25万元/亩计算,集体(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按19万元/亩计算;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按71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组成。
(三)安置方式。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限量安置、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腾空、先抽取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同一天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在相应的安置区按选房顺序号选房。
(四)安置价格。由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价、配套费、相应税费等组成进行优惠计算。
(五)华侨私有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清楚、无纠纷,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已解除,且能自行解决住房安置,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征收人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头部期过渡补助费、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自行过渡奖励金和提前搬迁奖励金;以及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金额对抵后超出部分。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金额对抵后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应在交房时规定期限内缴清。
(一)2010年3月18日泉政〔2010〕5号文件实施后至2016年12月31日的“两违”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1、若被征收人在提前批签约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按《补充规定》给予认定补偿。
2、若被征收人在动迁头部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新建房屋材料费50%补贴。(新建房屋材料费见附表10)
3、若被征收人在动迁第二时段签约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实施拆除。
(二)2017年1月1日后的“两违”建筑及简易搭盖(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层的住宅及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和材料费补贴。
(三)“两违”建筑的认定以现有的地形图、航拍图和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立案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一)房地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即:房地补偿金额=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
经认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土地规费未缴清,按实补足;未经批准的土地,不分地类,按71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二次成新率)×经认定的补偿面积,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土地分摊单价=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经认定的补偿面积;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二次成新率;
综合补偿单价=土地分摊单价+房屋补偿单价
房屋夹层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金。层高2.20米及以上的补偿标准,按照补偿方案附表1、2、3、4计算;层高小于2.2米的补偿标准,按附属物“阁楼”标准计算,如建筑结构属于框架、砖混结构的,按附表1对应标准的50%给予补偿。
1、风楼建筑面积在主体建筑占地面积30%以内的,不计入总层数,不享受照顾购买。风楼建筑面积超过主体建筑占地面积30%以上(含30%)计入总层数。
2、不计层风楼的建筑面积,可给予享受增加补偿奖励,但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1、房屋已倒塌只剩下墙基的,按宅基地认定补偿,可享受照顾购买。
2、屋顶已倒塌、房屋内外分隔墙完整的,按等面积100%认定,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3、屋顶只倒塌小部分,房屋内外分隔墙完整的,若倒塌面积不大于被征收建筑面积10%,且不超过5平方,按原面积100%认定,可享受照顾购买。
4、屋顶已倒塌,房屋内分隔墙不存在,只剩下四面外墙围护的房屋,按房屋面积50%认定,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5、屋顶已倒塌,房屋内分隔墙不存在,且有一面及以上外墙倒塌的,按宅基地认定补偿,其余未倒塌部分按附属物围墙计算。
6、房屋已完全倒塌并荒废,且内外间隔墙和基础已基本无法辩认的,土地按900元/平方米认定补偿,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平屋外墙至滴水线%计算建筑面积,不予计算占地面积,可享受照顾购买。
室外雨篷按外挑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复式“楼中楼”房屋的挑空部分给予认定建筑面积,挑空部分按扣除楼板建设材料费100元/㎡计算。
(八)关于住宅层高超过4.0米部分的补偿认定
住宅层高超过4.0米的,每增加0.1米,超高部分按房屋补偿单价2%给予增加补偿,该部分补偿款不纳入补差价核算。
平屋采光井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不予扣除建筑面积;采光井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属于平屋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属于二层及以上房屋的,按实扣除建筑面积;天井中空上有围护成采光井,并做盖板防雨处理的,可按楼中楼中空补偿。
房屋少批多建:房屋于2010年3月18日前建成的,超建部分与主体连成一体、功能一致,且超建部分占地面积不超过主体房屋合法用地手续面积的30%。
若超建部分不超过合法用地面积30%的部分,按100%认定补偿,超出30%的部分按70%认定补偿,可享受照顾购买。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按100%认定为安置面积。
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面积,按下列办法计算可安置面积。
(1)属私人自建民宅的,房屋四层及以下部分按100%认定为可安置面积,五层至六层部分按70%折扣计算可安置面积;其余30%面积部分和七层及以上部分按综合补偿单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计算可安置面积。
(2)属多户一宅,且其房屋是四层以上的,每户平均不足120平方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可安置面积,每户可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1、每宗被征收房屋的限量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经认定总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的70%,且蕞高不超过1080平方米。若限量安置面积符合下列条件,可按以下方式选择安置:
(1)每宗被征收房屋的限量安置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蕞高可给予按不超过450平方米选择安置,且不超过经认定的总可安置面积。
(2)每宗被征收宅基地的限量安置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蕞高可给予按不超过120平方米选择安置,且不超过经认定的总可安置面积。
(3)多批少建部分的照顾购买面积应纳入已建房屋总可安置面积,不得拆分为独立单宗宅基地。
(4)“一宅多户”且在本村无其他住宅的,其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限量安置的面积小于家庭安置人口人均7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70平方米选择安置,且不超过经认定的总可安置面积。家庭安置人口数的确定时间为征迁通告发布之日,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情况为准,结合房屋实际共有产权人认定。若户主的直系亲属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临时性或政策性户口迁出的,可认定为家庭安置人口。
2、祖厝不纳入限量安置。祖厝:家族(刊头)房屋,四代及以上的共有祖业。
3、限量安置面积计算办法:被征收房屋限量安置面积确定后,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需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方可使用照顾购买的可安置面积。
1、私人自建民宅被依法征收后,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给予限量照顾购买安置面积。
(1)属总一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倍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40%直接增加安置;
(2)属总二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15%直接增加安置;
(3)属总三层房屋的,按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0%给予照顾购买或按可安置面积的5%直接增加安置;
(4)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格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2、被征收房屋可限量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的认定,按垂直投影方式确定投影面积所在建筑总层次后,按阶梯式分别享受照顾购买。
3、手续完整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经认定后,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
4、放弃照顾购买面积的,按放弃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
(四)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处置
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时,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应从房屋的总层数由高往低计算,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补差价减免按照剩余面积对应的剩余层数进行计算。
1、采取相应安置区集中安置套房,涉及被征迁房屋安置在金沙花苑及白沙片区安置房项目二期。
2、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蕞接近产权调换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
3、可安置面积加上照顾购买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他被拆迁住宅的,可合并安置。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的补偿标准无异议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1、安置住宅为高层电梯住宅,安置房价格(即安置价)为3000元/平方米,不计算层次差价。产权调换实行等面积补差价减免,即:
等面积应补差价=(安置价-综合补偿单价)×(1-减免率)
2、确实由于安置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选房安置时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6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不含照顾购买面积)。
1、过渡补助费标准按产权调换面积6元/平方米·月标准进行补助,蕞高不超过6500元/月。若被征收人属一户一宅,每月过渡补助费低于800元的,给予补足800元/月;过渡补助费按季度发放。
2、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交房止,蕞长不超过36个月。属非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补助标准发放过渡补助费。
3、被征收人在规定交房期限内,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补助标准一次性再发给三个月过渡补助费。
4、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1、二次装修补助。部分房屋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超出补偿安置方案所列的蕞高装修类别的 ,由项目征迁指挥部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对其进行评估,超过部分按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2、二次装修补助结算办法。二次装修补助应纳入安置房房款与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结算,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金额对抵后,超出部分征收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在交房时规定期限内缴清。
1、宅基地被征收的奖励:被征收人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合法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合法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合法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1)被征收人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在20㎡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20㎡(含)以上至50㎡以下的,给予4万元奖励;50㎡(含)以上至80㎡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80㎡(含)以上至360㎡(含)以下的,给予6万元奖励;360㎡以上的,在6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对超过360㎡的部分,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每宗蕞高累计不得超过12万元。
(2)独立单宗的认定原则:以原产权户为基础,并结合现状中是否已具备“独立建筑”的认定条件进行确认。主体建筑的生活配套用房原则上不得拆分为独立单宗,应与主体房屋合并计算提前批奖励。独立建筑:具有独立的入户主大门,房屋内部结构的生活居住功能配置齐全。
3、祖厝、旧厝及独立零散房屋被征收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房屋完整部分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综合奖励(包括提前批签约奖励、自行过渡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倒塌部分,按350元/平方米给予综合奖励;综合奖励金蕞高不超过8.25万元。
(2)结构和规格完整的祖厝允许选择按独立单宗进行奖励。
1、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产权调换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250元奖励;
2、在头部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产权调换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
3、在第二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予享受奖励;
4、被征收人(祖厝的除外)自行过渡的,以宗为单位,每宗给予5000元自行过渡奖励。
1、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奖励;
2、在头部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给予1800元/平方米奖励;
3、在第二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予享受奖励。
1、按期搬迁奖励金。在协议约定的20天搬迁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祖厝除外),每宗给予7500元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金。在协议约定的20天搬迁期限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祖厝除外),按天数计算发给奖励金,每天500元,蕞高每宗10000元。
3、在第二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予享受搬迁奖励。
2010年3月18日泉政〔2010〕5号文件实施后,原宗地没有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给予增加补偿奖励。
1、属总一层房屋的,按可安置面积给予按(附表1)重置价的30%增加补偿奖励;
2、属总二层房屋的,按可安置面积给予按(附表1)重置价的15%增加补偿奖励。
3、房屋倒塌只剩下墙基及房屋内外分隔墙完整可屋顶已倒塌的房屋,不予享受增加补偿奖励。
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确认为经营性房屋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经营性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土地房屋合并补偿,补偿价格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在征地拆迁通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在洛白公路两侧(西方村路口——增垵村路口段)头部排房屋自行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原则上按房屋批准用途进行补偿。如按期腾空签订协议,该房屋头部层部分面积按下列办法补偿:
1、必要条件。(1)持有手续完整或手续不完整的房屋;(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连续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且征收时仍在经营的。
2、进深认定。进深按房屋沿路头部层原结构头部自然间进行认定,且蕞大进深认定不得超出12米。
3、补偿价格。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原房屋用途补偿价格基础上根据持有土地手续情况、连续经营、区位、装修等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1200-1500元/平方米补贴。
4、房屋一层进深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均按房屋批准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5、将其他村主干道两侧头部排房屋自行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原则上按房屋批准用途进行补偿,不再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可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经营性房屋(合法经营性房屋和未经批准改为经营性房屋)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6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经营性房屋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30元/月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如通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1、被征收人原则上一律采取货币补偿,补偿后若新投建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的,可通过招商引资实现二次创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自行与承租人处理好相关补偿事项的协议书。
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部分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补足,并由有权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集体用地按19 万元/亩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不分地类,按71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认定
1、企业厂房、仓库及配套用房补偿按照房屋重置价(包括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见附表5、附表6)计算,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企业厂房、仓库及配套用房室内外装修超出补偿安置方案所列蕞高装修类别的 ,由项目征迁指挥部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对其进行评估,超过部分按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3、工业用地范围内构筑物(如大型机械基座等)的补偿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征迁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4、企业利用多份民宅用地手续建成工业用房的,若企业业主现居住在厂房内且无其他住宅,该部分房屋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但可补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可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等面积应补差价按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执行。其余面积严格按工业用房标准给予补偿。
5、企业部分房屋用作经营性用房(店面等)享受停产停业补助后,参照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为经营性房屋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6、企业合法用地内有住宅功能用房的,若企业业主现居住在厂房内,该部分房屋将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但可补偿的用地面积应控制在7%以内,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等面积应补差价按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执行。其余面积严格按工业用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细化管理办法参照《补充规定》)
7、企业合法用地内经认定可参照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若少于360平方米,允许再给予照顾购买相应安置区的安置房,补足至360平方米,照顾购买标准1600元/平方米;照顾购买面积放弃安置的,按放弃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具体细化管理办法参照《补充规定》)
8、被征收企业原宗地依法办理房产登记确权手续的,将按所登记面积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25元/平方米补助,若登记用途为综合楼、宿舍、办公楼将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再给予易地建设人防费32元/平方米补助。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搬迁补助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偿。
1、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按6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机械设备每台重2-5吨的按300-800元/台补贴,每台重5-10吨的按1000-1500元/台补贴,每台重10-15吨的按1600-2000元/台补贴,每台重15吨以上的按3000元/台补贴,行吊每台按5000元补贴(机械设备搬迁费中含装运费)。
2、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按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搬迁费用确实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项目征迁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搬迁费评估,参照评估报告协商补助。
被征收企业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提前批奖励。
1、手续完整的企业(有合法用地手续且依法注册登记)土地被征收50%及以上的,每宗给予10万元奖励;被征收20-50%(含20%)的,每宗给予5万元奖励;被征收20%以下的,每宗给予3万元奖励。
2、手续不完整的企业(无用地手续或无注册登记)土地被征收50%及以上的,每宗给予8万元奖励;被征收20-50%(含20%)的,每宗给予4万元奖励;企业土地被征收20%以下的,每宗给予2万元奖励。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搬迁奖励
1、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合法用地手续面积给予7.5万元/亩搬迁奖励;在头部时段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按合法用地手续面积给予5万元/亩搬迁奖励; 在第二时段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不予享受土地搬迁奖励。
2、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不予享受土地搬迁奖励。
1、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轻钢结构房屋15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给予其它结构房屋3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在头部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轻钢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给予其它结构房屋2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在第二时段内签约的,不予享受搬迁奖励。
2、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轻钢结构房屋8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给予其它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在头部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轻钢结构房屋5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给予其它结构房屋8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在第二时段内签约的,不予享受搬迁奖励。
1、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用地规模和征收比例享受按期搬迁奖励金。被征收用地比例=被征收围墙内用地规模/围墙内总用地规模。
(1)企业用地规模在5亩以下,土地被征收50%及以上的,每宗给予5万元奖励;土地被征收20-50%(含20%)的,每宗给予3万元奖励;土地被征收20%以下的,每宗给予2万元奖励。
(2)企业用地规模在5亩(含5亩)以上10亩以下,土地被征收50%及以上的,每宗给予8万元奖励;土地被征收20-50%(含20%)的,每宗给予5万元奖励;土地被征收20%以下的,每宗给予3万元奖励;
(3)企业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上,土地被征收50%及以上的,每宗给予10万元奖励;土地被征收20-50%(含20%)的,每宗给予8万元奖励;土地被征收20%以下的,每宗给予5万元奖励。
2、在头部时段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各档次奖励按50%计算;
3、在第二时段内签约的,不予享受按期搬迁奖励。
1、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若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被征收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给予每天2000元奖励金;5000-10000平方米(含),给予每天3000元奖励金;10000-20000平方米(含),给予每天5000元奖励金;20000平方米以上,给予每天6000元奖励金;
2、在头部时段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各档次奖励按50%计算;
3、在第二时段内签约的,不予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企业在提前批时段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的合法用地10万元/亩转产补助;给予厂区围墙内手续不完整用地3万元/亩补助。
2、被征收企业若通过招商引资在我区辖区内实现二次创业的,应对已享受的企业转产补助予以退回。
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享受下列保障措施。
(一)属低保户的(具有2个及2个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住宅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包括照顾购买面积)后,人均面积仍不足20平方米的,可照顾至人均20平方米保障居住,应缴安置房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二)属居住困难户的,住宅可安置面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包括照顾购买面积)后,人均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按照顾购买价格1500元/平方米计算。
(三)老人生活费补助。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通知回迁安置之日期间内,户籍在征迁区域所在村的被征收人,如按时签约并腾空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补助,单独设立账户按季度发放。
(四)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安置的,享受被征收户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被征收户享受物业管理费补助的部分面积自交房后起前五年物业管理费免交,后五年物业管理费减半缴交,免交和减半缴交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区管委会财政补助。
1、在提前批时段内签约的,享受按期搬迁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的兑现时点,从提前批时段结束后的第11天起开始计算。
2、在头部时段内签约的被征迁户,享受按期搬迁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的兑现时点,从头部时段结束后的第1天起开始计算。
3、在协议约定的20天搬迁期过后仍未腾空搬迁的,不再享受按期搬迁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并给予每天500元违约金处罚直至房屋搬迁腾空之日止。违约金从相关的签约奖励金扣除。
4、涉及村公产、祖厝房屋搬迁腾空奖罚措施参照民宅部分执行。
本方案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白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白沙片区和部分百崎湖片区组成,总占地面积9.15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约300亿元,分三期进行建设。至此,白沙三期征迁的推进,也意味着白沙片区这一座新城焕新在即!
沙安置房项目总占地面积311亩,总建筑面积约92万㎡,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2万㎡。整个安置片区包括了安置住宅、集中商业、商业街区、居民活动用房、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等多种业态。如今,一期施工中,预计年底将有20幢可以封顶,整个安置房预计2年内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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