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来了!泉州影视产业发展措施申报指南
今年三月,泉州市政府出台了《泉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文〔2021〕10号),以“影视十条”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泉州,鼓励创作更多优秀影视作品,讲好泉州故事。近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泉州市财政局根据该措施和相关会议纪要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落实“措施”提供了具体操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影视业态,做好影视行业的优质服务和政策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以下简称“《扶持措施》”)。
1.在泉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泉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影视企业;
《扶持措施》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开发、设备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扶持措施》所称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投资、拍摄、发行;影视拍摄协作服务;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和交易;影视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园区(基地)运营;影视特效、后期制作等的企业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企业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执行)。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前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电视剧、纪录片、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已经公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已正式播出的时长50分钟以上的纪录片。剧本须是为以上类型节目创作的。《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动漫作品。
影视剧组在我市拍摄前,剧组或协拍方需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进行报备后,方可正式开展服务和申报工作。《扶持措施》出台后,影视产业园区管理方、影视服务企业和影视培训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提前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报备,方可申报《扶持措施》相关条款。
1.电影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附件1,下同)、《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附件2,下同)、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影视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复印件;项目书。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还需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复印件。
2.电视剧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剧本梗概备案回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3.纪录片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纪录片剧本梗概。
4.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重点网络影视剧节目规划备案号网络截图。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培训资质证明、培训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5.申请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小镇奖励,需提供国家、省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6.申请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小镇奖励,需提供市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申报主体:在泉的影视拍摄、后期制作及园区经营企业,知名影视剧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6.知名影视剧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应有相关部门或协会关于其知名的证明材料。
(注:申报企业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委宣传部(电影剧本)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剧本);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影视作品公映许可证及播映证明(申报完成拍摄奖30万需加此项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影视作品播映证明材料(影视企业购买泉州题材的奖励需加报此项内容)。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注:存量影视服务企业参照第二条自2021年起按其年度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市级部门审核后兑现。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3.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经市级部门确认后兑现50%。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4.所申报的影视作品票房证明(电影)或豆瓣评分(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所申报作品豆瓣评分人数需不少于1万人)证明;
3.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市级部门确认后兑现50%。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4.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20%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账证明);
5.《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重点网络影视剧节目上线.第三方提供的电影票房或央视电影频道提供的播出证明(电影);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4.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20%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账证明);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三》(附件5)3份;
6.纪录片按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奖励,网络电影、电视剧按实际成交价格的8%给予奖励,院线电影、电视剧按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奖励。多类型销售的,按就高原则一次奖励。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三》(附件5)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流程: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向所在地组织部门申报。
用人企业以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后,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网址),按要求申报。
4.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老师授课、《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报备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6.学员参演作品角色不同场景剧照5张、学员表演镜头在节目中对应时间点列表、参演节目公映版完整视频。
(注:影视培训机构、影视机构组织的培训申请补助或个人参加培训申请补助只能三选一,不可兼报。)
扶持奖励按一年一次奖励,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申报期,5月31日前完成兑现。
(三)申报需按要求提供足数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情况材料等应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四)所申报的事项按《扶持措施》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同一项目已获扶持奖励再达到较高级别的扶持奖励标准的,仅补差额。
一是与申报奖励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四是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未获审核通过的。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不得申请相关政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国家相关影视管理部门对影视作品生产拍摄、制作、播出等环节的备案和许可政策有所调整,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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