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区上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促进项目的招商引资,更好发挥项目对创新转型、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
(一)分类奖励。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招商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对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精神奖励,也可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除区级奖励外,按照纳税受益关系,各街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街道项目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公务人员从事职务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由所在单位认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以外的合规引资,参照社会引资者认定。
(三)社会引资者。社会引资者可以是各级商会(含外地鲤籍商会)、行业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鲤城区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重大项目认定前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三)引进的重大项目已经动建,即重大项目须在审批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30%,并实际开工建设。
(一)对引进外资项目,新批外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以验资报告为准)的0.3‰给予奖励,增资项目参照新引进重大项目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年度纳税分档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200万元(含100万元)、50-100万元(含50万元)及20-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分别参照该项目当年实际纳税区留成财力的40%、30%、20%、10%给予奖励引资者。
(三)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报由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一般按照该项目总投资额的0.1‰-0.3‰。
(四)同时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选择蕞高金额享受,单家企业蕞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一)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负责对区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对牵头引进项目有功的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由区发改局、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认定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其中,区发改局负责认定央企重大项目,区经贸局负责认定民企、外企重大项目。
(三)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进行奖励,原则上只奖励起主导作用的个人;若获奖单位对个人再给予物质奖励,应从该项目所获得的奖励金额度中列支,对引资者团队应统筹安排奖励资金,蕞高不超过2万元。
(四)每年根据项目招商工作考核结果,各街道新入驻企业当年纳税额合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排名前三位的街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考核后两名的,给予警示通报。高新区招商考核结果达到街道前二名标准,给予8万元奖励。
(五)对引进项目需要供地的,按照奖励标准的75%执行,奖金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一)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区级奖励标准。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的监督。
(一)本文件所指重大项目为符合国家、省、市“十二五”规划、专项规划,对我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带动力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交通、能源等投资额15亿元人民币或2.2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业投资额9.75亿元人民币或1.5亿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投资额7.5亿元人民币或1.12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文化、教育、卫生等投资额3.7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社会事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投资额3.7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由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三)年纳税额以一个完整年度实际入库数计算(即从首月纳税起至满12个月),企业纳税首月为年中的,年度考核延期至满十二个月后计算(考核时间相应延期至2016年)。
(五)新入驻企业以首月纳税时间计算,考核期限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六)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对符合本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可溯及到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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