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通知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工业
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文件精神,为妥善处理我县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要求,项目实际已建设投产,且未列入近期(5年内)改造计划,经县政府同意纳入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业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完善用地手续。
(一)国有工业用地因各种历史原因存在出让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造成相关权利人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拨用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三)持有批准拨用集体工业用地手续无法增资扩建及贷款融资的;
(四)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实际已改为商业、娱乐、餐饮、旅馆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用途除外)。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以规划为指导,注重尊重历史与工业用地遗留问题实际情况相结合,合理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分析用地遗留问题的产生原因,结合用地不同情况,严格界定处置范围,实施分类处置,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一)国有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际情形, 按以下分类进行处置。
⒈项目用地已办理供地手续和签订出让合同,且用地企业(或个人)已将土地款全额缴纳给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但未缴纳给县级财政的。
鉴于用地企业(或个人)实际已将土地款缴给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由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商用地企业(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需缴纳的全额土地价款按现行渠道分别缴交县财政和税务部门,并在用地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时间按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起算。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交地时间,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头部次缴费时间起算。
2.项目用地已办理供地手续和签订出让合同,用地企业(或个人)已缴纳部分土地款给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但未按合同约定将土地款缴纳给县级财政的。
(1)用地企业(或个人)实际已按照招商合同约定将应付土地款缴交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足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额土地价款的,由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商用地企业(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需缴纳的全额土地价款按现行渠道分别缴交县财政和税务部门,并在用地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时间按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起算;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交地时间,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头部次缴费时间起。
(2)用地企业(或个人)虽已将部分土地款缴交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但已缴纳土地款不足于缴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额土地价款的,不足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计缴滞纳金。①对于用地企业(或个人)愿意缴交不足部分滞纳金的,已缴部分由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商用地企业(或个人)按现行渠道分别缴交县财政和税务部门,不足部分由用地企业(或个人)连同逾期未缴纳部分土地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一并按现行土地价款缴交渠道缴交县税务部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时间按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起算;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交地时间,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头部次缴费时间起。②对于用地企业(或个人)不愿按合同约定缴纳逾期未缴交土地款所产生滞纳金的,由县资源局按程序予以撤销供地批文和土地出让合同后,按照县政府招商相关规定,报县政府重新准入后,按程序进行挂牌出让,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办理供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用地企业(或个人)已缴纳给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款项,由用地企业(或个人)与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协商处理。
3.项目用地已按程序挂牌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供地手续和签订出让合同的。
(1)经认定属政府原因造成的,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进行重新挂牌出让和办理供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蕞低优惠标准予以确定。涉及项目未供即用的情形,不再予以处罚。
(2)经认定属用地企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按照县政府招商相关要求,报县政府准入后,按照项目准入条件予以重新挂牌出让和办理供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
4.项目用地已与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合同,并已按照招商合同约定将土地款缴纳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且土地已完成报批但未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的。
(1)经认定,属政府原因造成的,按照招商合同签订时点的供地政策予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招商合同约定交地时间起计,招商合同未约定的按招商合同签订时间起计。涉及未供即用的情形,不再予以处罚。
属2007年11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招商的项目用地,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格按现行基准地价下限予以确定。
属2007年11月1日后招商的工业项目用地,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进行挂牌出让后办理供地手续。挂牌出让起始价按现行基准地价下限予以确定。
对于用地企业(或个人)已缴纳给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款项,由用地企业(或个人)与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协商处理。
(2)经认定,属用地企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按照县政府招商相关规定,报县政府重新准入,按照项目准入条件予以重新挂牌和供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
对于用地企业(或个人)已缴纳给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款项,由用地企业(或个人)与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协商处理。
5.涉及超占土地建设的项目,对超占部分原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开发的零星土地,且单宗零星用地面积不超过5亩,累计面积不超过原项目总面积的10%的,对符合规划的,超占部分属国有土地或无租赁手续的集体用地按现行标准处罚后采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属有租赁手续集体用地的按实际建设时点标准处罚后采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并在用地企业(或个人)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期限与原宗地一致。超占用地属集体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
(二)属集体土地工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在我县经上级同意列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后,根据存在问题情形,按以下分类实施处置。
1.原批准拨用集体工业用地,用地企业(或个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集体土地出让手续,并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2.工业企业租赁集体用地并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已建成的工业、仓储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按实际建设时点标准处罚后,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参照同时期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办理集体土地出让手续,并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属2007年11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实际已建成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属2007年11月1日后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且实际已建成的,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后办理供地手续。
3.属工业企业无租赁手续集体用地并已建成的工业、仓储项目及原有批准拨用集体工业用地范围外少批多建,且少批多建土地无集体租赁手续的。在用地企业(或个人)与土地所有人补签用地租赁协议并按实际使用年限补交租金后,按实际建设时点标准处罚、对用地企业(或个人)未能与土地所有人补签用地租赁协议并按实际使用年限补交租金的,按现行标准处罚后,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参照同时期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属2007年11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工业企业无租赁手续集体用地实际已建设及原有批准拨用集体工业用地范围外少批多建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属2007年11月1日后工业企业无租赁手续集体用地实际已建成的,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后办理供地手续。
(三)原有批准国有或拨用集体工业、仓储用地改变用途的。
1.对原批准国有工业、仓储用途,实际已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餐饮、旅馆等经营性用途的,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实际建设时点标准处罚后,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2.对原批准拨用集体工业、仓储用途,实际已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餐饮、旅馆等经营性用途的,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实际建设时点标准处罚后,参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申报。涉及用地企业(或个人)自行书面向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二)初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用地企业(或个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公示十天无异议和实地核查后,根据用地遗留问题实际情况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报县资源局。
(三)复核。县资源局组织对涉及用地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实地核验后,按照地块规划要求及用地项目实际类型提出处置意见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供地。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县资源局按程序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用地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款和税费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属工业项目以外的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由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报县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实施处理。
(二)本方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资源局承担。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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