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蕞高补偿9302元㎡!泉州城东这一片区拆迁补偿方案出炉!签约时间

admin2年前 (2024-09-27)泉州产业信息46

  ,东至世茂璀璨天城项目用地,西至安达路,南至万智街,北至大江盛世项目用地。

  据悉,城东街道金屿社区地处丰泽区与洛江区交界处,与洛江万安街道接壤,根据泉州市城市发展规划控制详规,该区域属城东片区开发建设范围。目前,城东一手住宅蕞高限价2.2万元/㎡,而安吉路两侧的商品住宅二手房挂牌价普遍2.5万元/㎡以上,甚至破3万元大关。

  随着南埔山片区、南滨江片区、金屿社区等片区改造征迁进度的不断推进,加上近半年以来城东多幅住宅建设用地收储,2022年城东或将会有优质地块推出招拍挂,届时或有望缓解片区“房荒”现状。

  值得一提的是,金凤屿社区还规划有金屿通道,连接台商投资区。根据此前报道的信息得知,金屿通道全长4.132公里,其中桥梁长2.969公里,为双向八车道。

  丰泽区万安片区(金屿社区)改造项目位于丰海路西侧,项目列入2020年7月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泉州市中心城区片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中,征收范围约181.6亩,东至世贸璀璨天城项目用地,西至安达路,南至万智街,北至大江盛世项目用地【祥见万安片区(金屿社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切实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征收范围:以区政府出具并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2.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图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分为有条件限量等价值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等价值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4.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5.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2.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委托项目所在地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签约期限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丰泽区万安片区(金屿社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发放选房号)、建筑物拆除、选取安置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市、区两级提供的存量安置房源,实行等价值置换。安置房建设标准按住宅设计规范建设(安置房装修及设施标准详见附件8)。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公开招选五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及安置房安置结算价。

  2.分户补偿评估价:对本方案所列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泉州国土航拍图前基建的房屋,给予材料费补贴(详见附件2)。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2008年版泉州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4.2008年版泉州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批准,位于主、次干道等作为商业或服务业的房屋,具备店面门面结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征收期间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可按规定认定为未经登记的经营性用房。

  对持有合法用地基建审批手续的企业用房,按其产权登记手续所载面积计算补偿(详见附件3);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而未登记企业用房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计算为可补偿面积,2004年10月1日后基建,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企业用房,给予一定的材料费补贴;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建安费用补偿和装修装饰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相关奖励款项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本方案所列相应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产权调查认定规定进行货币补偿。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不享受本方案其他优惠奖励办法。

  采取基准价格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含土地使用权)分类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的补偿标准:本方案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各类住宅房屋按相应补偿单价计算(详见附件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单独计算(详见附件6)。

  位于主、次干道,利用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性质给予补偿,并按认定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经营性用房进深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头部层头部自然间计算,进深蕞多不得超过8米。

  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其中:

  1.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2.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其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即先计算货币补偿,再进行有条件限量等价值产权调换。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一户一宅”控制产权调换面积,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以用地面积120㎡(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用地面积蕞高为15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1.本方案就近建设的新建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为8960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优惠后的结算价格为6201元/㎡。

  2.根据本方案可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补偿单价计算的补偿价值应在选房时结算,但房屋补偿价值超过安置房价值部分的金额,可与附属物(清点的附属物单价详见附件7)等补偿款按规定发放。

  3.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屋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一致。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以内(含20㎡),按6201元/㎡计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该区域即时市场价格结算。(具体以安置方案为准)

  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

  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经腾空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蕞高5万元(安置面积80㎡以上含80㎡)的按期搬迁奖励,不足80㎡的,按625元/㎡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1.住宅: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次(详见附件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2.未登记经营性用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详见附件5)。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月(详见附件5)。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按实际选择可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至安置房业主交房之日止,临时安置费保底6个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600元/月·户的,按每月每户16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可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除不可抗力外,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享受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实际征收的面积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以上优惠标准的,按实际征收面积重新核准安置费,不超过优惠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予双倍补助。遇逾期安置的,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认定的补偿金额以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用地置换的办法;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祠堂、宫庙按统规自建处理。

  本方案只适用丰泽区万安片区(金屿社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鉴于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续性、可操作性,本方案与原城东开发建设指挥部以往片区房屋征收惯例不一致的,由丰泽区万安片区(金屿社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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