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人注意了!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不得出租!
日前,泉州市政府向全市印发《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晰房屋租赁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存在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非居住部分与居住部分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分别设置独立楼梯等疏散设施的;
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等设施未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的等情形的房屋供人员居住。
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等进行定期检查,负责配备、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集中出租房屋供10人以上居住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应当遵守出租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真实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居住使用安全要求、不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
《规定》明确,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出租房屋,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并做好隐患复查工作。对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重大隐患,有关部门应立即责令业主停止使用,确保安全,并进行处理;对涉及出租房屋内违规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的,应头部时间上报有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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