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2022版)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影视业态,做好影视行业的优质服务和政策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以下简称“《扶持措施》”)。
1.在泉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泉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影视企业;
《扶持措施》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开发、设备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扶持措施》所称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投资、拍摄、发行;影视拍摄协作服务;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和交易;影视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园区(基地)运营;影视特效、后期制作等的企业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企业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执行)。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前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电视剧、纪录片、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本市与影视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需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合法社会组织,并在章程中体现与影视行业有关的业务。
(三)申报作品对象包括:已经公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已正式播出的时长50分钟以上的纪录片。剧本须是为以上类型节目创作的。《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动漫作品。
影视剧组在我市拍摄前,剧组或协拍方需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进行报备后,方可正式开展服务和申报工作。《扶持措施》出台后,影视产业园区管理方、影视服务企业和影视培训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提前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报备,方可申报《扶持措施》相关条款。
1.电影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影视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复印件;项目书。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还需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复印件。
2.电视剧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剧本梗概备案回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3.纪录片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纪录片剧本梗概。
4.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重点网络影视剧节目规划备案号网络截图。
(二)影视投资方、影视拍摄服务方(引进方)报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三)影视产业园区管理方报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园区基本情况简介。
(四)影视培训机构报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培训资质证明、培训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注:申报企业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
4.知名影视剧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关于其知名的证明材料。
(注:申报主体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
申报流程:免申即享[市委宣传部(电影剧本)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剧本)负责兑现。]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委宣传部(电影剧本)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剧本);
2.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为外地的,还需要提供在泉州居住或工作证明。)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市级部门审核后兑现。
3.所申报的影视作品票房证明(电影)或豆瓣评分(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所申报作品豆瓣评分人数需不少于1万人)证明;
3.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市级部门确认后兑现50%。
2.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20%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账证明);
(注:纪录片按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奖励,网络电影、电视剧按实际成交价格的8%给予奖励,院线电影、电视剧按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奖励。多类型销售的,按就高原则一次奖励。)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流程: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向所在地组织部门申报。
用人企业以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后,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网址,按要求申报。
3.培训总结(含开办时间、地点、课程内容、参训人数、培训成果等内容)、培训照片(不少于10张)等;
4.学员花名册(包含身份证号、联系电线.学员参演作品角色不同场景剧照5张、学员表演镜头在节目中对应时间点列表、参演节目公映版完整视频。
4.学员参演作品角色不同场景剧照2张、学员表演镜头在节目中对应时间点列表、参演节目公映版完整视频。
(注:影视培训机构、影视拍摄机构组织的培训申请补助或个人参加培训申请补助只能三选一,不可兼报。)
(一)奖励申报兑现时间:扶持奖励按一年一次奖励,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申报期,逾期不补。6月30日前完成兑现。
(二)一个申请项目一套申报材料,不可多项目合并。同一申请项目只能一个申报主体。涉及多方的,应事先沟通确定好申报主体。
(三)线下申报需按要求提供足数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情况材料等应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四)所申报的事项按《扶持措施》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同一项目已获扶持奖励再达到较高级别的扶持奖励标准的,仅补差额。
申报主体为个人或外地企业的,从线下申报,请按要求将纸质材料寄给对应的受理部门。
(六)对剧组、单位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奖励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四是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未获审核通过的。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不得申请相关政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国家相关影视管理部门对影视作品生产拍摄、制作、播出等环节的备案和许可政策有所调整,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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