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出让拍卖中介机构备案公告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和《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泉港政办〔2016〕13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发布泉港区1月至2024年12月土地出让拍卖中介机构备案公告
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泉港区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业务。
具有独立法人的拍卖机构,拍卖师依法取得拍卖师资格并具有土地拍卖相关经验。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的须提供);
6.拍卖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7.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等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8.书面承诺拍卖起拍价、保留价由委托方确定。
9.书面承诺拍卖成交后,委托方不支付佣金,按以下标准向买方收取佣金(佣金计取不按叠加的方法计算,申请者应体现收取佣金的具体额度,高于以下标准的为无效):
(1)标的物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1.5%以下(含1.5%)的标准支付;
(2)标的物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1.0%以下(含1.0%)的标准支付;
(3)标的物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按0.6%以下(含0.6%)的标准支付;
(4)标的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内的,按0.4%(含0.4%)以下的标准支付;
(5)标的物超过2亿元的,按0.3%(含0.3%)以下的标准支付。
10.拍卖机构要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全面履行委托方的要求,明确具体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组织制定完整可行的拍卖方案,积极配合、协助委托方全面完成相关土地拍卖出让工作。
11.书面承诺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费用由拍卖机构自行支付。
上述材料应在书面上具体体现出来。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请按顺序装订),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备案资格。
备案时间:2023年11月7日—11月21日(15天)
备案地点: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综合大楼八层土地储备中心
备案前在泉港区政府网等媒体、网站上发布备案公告。在本次备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泉港区政府网等网站发布备案结果。
逾期未备案的拍卖中介机构,我局当年度不再另行接收备案(上年度已摇到号且在备案期之外的,一律重新摇号)。
备案审查通过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交纳5万元拍卖履约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将缴款凭证送至或邮寄到我局,保证金请汇入泉州市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帐号:001。
如未能按时交纳保证金,则取消备案资格;如备案单位无故不履行合约的,则没收保证金,取消备案资格。
凡在我局备案的拍卖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拍卖法,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我局将终止其备案资格,自动从备案库中除名,并根据造成的影响追究相应责任。一是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二是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三是拍卖资质年审不合格的;四是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五是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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