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洛江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57号建议答复的函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洛江区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号建议答复的函
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号建议《关于停产企业闲置厂房土地再利用政策措施实施的意见》收悉,现将我局意见反馈如下: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文件精神,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可按照“三旧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之间通过兼并、收购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行为属于市场主体行为,政府将积极鼓励引导企业依法开展。
涉及适当减免“闲置企业”的历史欠税减轻兼并主体企业的负担,税务部门认为:
1.税务部门无权减免“闲置企业”历史欠税。
2.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7批28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这一系列政策都将有力减轻我区企业负担。税务部门将采取多形式,辅导企业享受好相关政策优惠,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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