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业用地土地投资强度准入门槛提高
没有忧患意识就是蕞大的忧患,如何把忧患意识作为创新转型的恒动力?在全市上下开展“增强忧患意识 推动长远发展”大讨论活动中,在市政协主席杨俊峰的指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切实“对号入座”,把自己“摆进去”,以强烈的忧患意识,着力寻找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大讨论活动中,市国土资源局对当前面临的土地资源瓶颈、用地的矛盾和面临的机遇进行了深入研讨、广泛座谈、反复推敲,确立了产业转型、城镇建设需求的“三个如何”目标,即如何促进节约集约、以土地选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如何充分盘活存量、以土地为“杠杆”服务城镇建设发展;如何合理开发增量、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围绕“三个如何”目标,该局立足于用好用足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在我市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下空间开发、围海填海造地、矿山废弃地综合整治再利用等7项措施22条建议,为破解国土资源“两难”、保障长远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通过大讨论活动,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市今后土地利用方向作出了基本判断。我市今后土地利用的基本方向是加快转变利用方式,促进土地增量扩张向节约集约、盘活挖潜转变。
务虚的讨论,是为了更实地开展工作,坐而论道,不如起而立行。通过各方集思广益,目前,该局的调研课题已转化生成出一批成果。一批对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措施即将陆续出台:
在国家、省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进一步修订我市工业用地土地投资强度准入门槛,对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中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按高于国家标准20%确定;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入驻标准厂房;对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较大、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采取分期供应方式供地。
推行合同履约建设保证金制度,已成交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受让方应同时与国土部门签订履约建设保证金协议,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经营性用地按5%~20%收取。对按时动工开发的,返还一定比例的履约建设保证金,对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返还剩余的履约建设保证金;对属于业主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超过6个月的,没收全部履约建设保证金,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对我市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城镇低效用地,允许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之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报县级以上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城镇用地范围外,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权益,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入股、联营、抵押、破产、兼并等形式进行流转。探索民营企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投资建设工业、物流和其他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厂房。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置换的城镇住房参照拆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参照执行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企业和个人承包废弃矿区土地建设苗圃基地、林业基地的,可以无偿提供或者低价提供废弃矿区土地,并按面积、投资额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承包经营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和个人将缓坡式的废弃矿区土地开垦为茶园或者果林园的,按开垦面积、开垦难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承包经营权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和个人将废弃采矿凹坑回填改造为农用地的,拥有该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面积、开垦难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承包经营权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和个人将废弃采矿凹坑回填改造为可供进一步开发利用地的,拥有该地块优先使用权,按面积、治理难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企业和个人将尾矿库、矸石场、排土场、废石场的矿渣、废石和弃土综合利用的,拥有所释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释放的土地面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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