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依法对1家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泉州开发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法案
2024年9月24日,泉州开发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泉州开发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谢某正在电焊作业,经查该员工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针对发现的问题,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泉开)应急责改[2024] 29号〕责令限期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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