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政扶持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配套费将减免
闽南网7月19日讯 占了较多土地而又渐失活力的旧厂房,如何重焕新生?经泉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目前已正式印发,有效期1年。
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洛江区参照执行。其他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位于泉州古城、北峰片区、城东片区、鲤城区江南新区近期成片改造区域,以及丰泽区国家级广告园区、仁凤工业区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由政府主导成片改造或收储改造。
其中,位于泉州古城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保留利用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位于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江南高新区、浔美工业区等旧厂房,控规规划为工业用地的,不列入改造范围;其他符合条件的旧厂房,应主要发展信息服务、研究设计、文化创意、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主导对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或支路围合而成的成片改造单元,组织旧厂房业主参与实施。
意见明确,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三不变”,即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建筑主体。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因完善公共配套或使用功能需要,可申请部分实施改建、翻建(新建),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允许局部综合改造完善片区功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提出,业主自行改造的,实施“保留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项目,保留的原有旧厂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不增加主题建筑是永恒的建筑面积,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果用地性质改变,要根据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意见明确,实施“改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的项目,容积率等技术指标,要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控制,其他规划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保留的原有建筑合法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翻建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结构安全、环境影响、消防安全、施工许可、抗震验收等,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牵头,采取部门“联审联办”的方式审查办理。
意见提出,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按照“事后奖励”的原则,制定鼓励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场所的扶持措施,由市发改委协调市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
意见所称“旧厂房”,是指已经取得国有土地证,经鲤城区、丰泽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已经投入工业生产,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心市区“退二进三”要求,不适合继续保留工业生产的厂房和配套设备。(海都记者 徐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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