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0568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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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056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7-31 11:46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
四次会议第2020568号提案的答复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泉州市推动民营企业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科教用地产权分割转让的建议》(第202056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实现全市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有积极的助推作用,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始终关注和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支持企业发展。
一、支持依法依规转让工业用地。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工业企业资产,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我局积极行动,支持依法依规转让工业用地。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出让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转让。为方便民营企业申请办理工业用地转移登记,各县(市、区)资源规划部门开通“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新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民营企业申请办理工业用地转移登记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分割转让。201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支持工业园区管委会、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对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区入园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
三、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进一步规定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规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闽政办〔2019〕52号文,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积极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已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合法性审查,待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感谢你们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抄 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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