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各有关国有企业: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办法
头部条 为规范孵化基地项目管理,促进孵化基地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泉政〔2001〕430号)、《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运行方案》(泉开管〔2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负责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入驻项目的引进、管理和服务,接受开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的入驻项目。创业中心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引进投融资机构、电子商务项目。
1、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初创型企业;
2、携带项目成果进行转化的创业者;
3、为创业服务配套的资本运作专业人才或投融资机构。
第五条电子商务入驻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属于电子商务项目,主要引进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电子商务运营提供技术、运营外包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创业者携带项目成果入驻转化的,应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4、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以自主开发为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2)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1)符合《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开管〔2012〕21)相关规定,在开发区工商登记并接受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2)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3)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上一年财务报表、法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仅对电子商务项目要求);
(5)创业中心认为须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1)创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创业中心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要产品及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
(3)创业中心提出入驻意见,报科技经济发展局和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批准入驻。
申请者接到入驻通知后,与创业中心签订入驻协议,与物业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登记后入驻。
第八条 入驻项目必须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区外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必须将注册地迁入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对入驻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入驻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的企业,场所租金前两年免收,第三年减半收取,第四年起全额收取场所租金;
2、入驻期间表现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项目;
3、享受开发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品牌、融资、知识产权、人才等各项扶持政策;
4、属投融资机构的企业,享受开发区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进驻装修要遵守物业规定和安全规范,离开孵化基地时,不能索回使用过的场地装修费用,不得损坏原有装修设施;
2、在入驻期间,应开展与申请项目相符的研发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守法经营,履行入驻协议和签订的其他服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条例;
4、每年度末向创业中心呈报《企业运营情况调查表》,如实提供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的统计数据;
5、按时缴纳场所租金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6、遵守孵化基地管理制度,配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活动,维护孵化基地的良好声誉。
第十一条属电子商务类的企业入驻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三年后应离开孵化基地,优先进入泉州开发区,自我经营,自我发展。对于商业模式新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进一步产业化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入驻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拟申请延长入驻期限的企业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属投融资机构的企业入驻时签约三年。入驻期间在泉州市区域内有实际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或为1个及以上项目成功提供资本运作中介服务的企业,期满后可给予延长入驻期限两年。延长期后,在符合每两年内在泉州市区域内至少有实际投资1个项目或为1个项目成功提供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条件的前提下,由企业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给予延长入驻期限两年。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提前退出孵化基地的,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准予办理退出手续。对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无故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地;未经批准提前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补缴优惠的房租,否则将依据入驻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业中心将终止其入驻资格,限其两个月内退出孵化场地,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终止场所租赁协议和物业管理服务。逾期不办理的,由创业中心依法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物业管理部门依法追缴应缴的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入驻期限将于2个月内到期,不符合延长入驻期限条件的;
2、自行变更入驻项目或私下将场所转让的;
3、占用场地,持续两个月未开展与入驻项目相关的实质性经营运作的;
4、场所关闭或只安排少数人员留守,时间超过一个月,经督促后仍未入驻运作的;
5、无故拖欠场所租金、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累计达一个季度,经多次催收后仍拒绝缴纳的;
6、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入驻协议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主楼为主引进投融资及中介服务机构,构建投融资服务平台;附属楼主要用于引进电子商务项目和科技研发平台类公司。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创业1号楼的场所租金标准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原则上不高于开发区同期工业厂房租赁价格,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泉开管〔201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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