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依法对3家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一、泉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三合一”违法案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024年5月28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的仓库七层设置为员工宿舍,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703-2007)第4.1条标准。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二条头部款头部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利高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的行政处罚。
二、泉州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法案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024年6月14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办的举报投诉件核查中,发现泉州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厂房二层西南侧的一个安全出口上锁,存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头部款第三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一条头部款头部项和第二款、第十八条及附件编号002-3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市简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三、泉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案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4年6月21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内部分应急照明灯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头部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头部款头部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一条头部款头部项、第二款、第十六条002-1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聚威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元整(¥581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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