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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7)泉州产业信息10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促进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统筹建设。原则上不在国家、省级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工业园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

  实行差别化工业用地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倾斜。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辖区面积30%以上的市、县(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规模,鼓励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山海协作、“飞地工业”等方式实现产业转移、合理用地。

  鼓励“三旧改造”,推动“退城入园”。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深化实施“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并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省属企业“退二进三”、“退城入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执行,各市、县(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鼓励“零地招商”,盘活存量土地。积极引导现有工业厂区,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保障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各地对企业征而未用土地和建而未用厂房应制定相应措施,促进尽快再开发、再招商,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土地等别一至五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4层以上厂房(不含地下层,下同),六至七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3层以上厂房。

  创新标准厂房建设运作模式,支持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实行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管理模式。鼓励将统一规划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交由有资质、实力的龙头企业统一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用于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蕞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由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4层以上标准厂房的,第3层以上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其他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十二五”末期,我省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平均产出强度应高于全国国家级工业开发区平均水平,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率应下降30%以上。严禁超标准用地,严禁建设低密度“花园式”工厂。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本)》,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平均提高20%以上,用地容积率平均提高30%以上,建筑系数提高到40%。对国家尚未颁布用地定额标准的行业,应按我省同类产业项目近5年平均供地面积控制用地规模。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测算项目用地规模,不得随意承诺项目用地面积和价格。除省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外,出让一般工业项目用地时,要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载明按地块出让成交总价款的5~20% 预缴项目履约保证金,各地可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履约情况,确定返还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办法。

  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前提下,工业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列入国土资源部低丘缓坡试点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收储面积,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以奖代补”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具体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业主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各市、县(区)要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清理闲置工业用地。对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未构成土地闲置,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重新盘活。

  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各类产业用地投入产出的具体量化指标。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业主投资承诺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以合同形式约束业主全面履行,并在项目用地出让后跟踪履约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由批准供地的市、县(区)政府按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约谈等形式,督促企业限期加快建设,并可根据约定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得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出具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并严格工业项目总平图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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