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业园区可建宿舍型保障房!优先满足企业员工
昨日,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我市贯彻国务院相关精神,推出的一项惠民惠企新政策。《实施办法》是由市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联合出台的。
今后,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住房、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还将依职责加强对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全链条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建设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执行,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此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租赁合同均应在住房部门所属的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
同时,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还要负责对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进行监管,并会同住房部门加强对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次收取租金和押金、续租等租赁行为的监管。
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按照“7%、15%”的“双控指标”执行。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实施办法》中明确,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也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实施办法》还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多宗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所有涉及宗地的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约定各宗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建设呢?市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处长王宇成介绍,凡属于《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2021年本)》所划定的产业功能区的工业用地,都可以利用“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新批、已批的工业用地。粗略统计,全市共有数千家企业可受益。
针对新批工业用地项目,市资源规划局会在地块出让的相关文件中直接明确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无需另外审批。
针对已批工业用地,若需将原已批的双控指标按15%、30%的上限调整,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也只需按法定的程序变更或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没有额外增加环节。
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同时,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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