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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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务公开重点信息公开土地征收
发布时间:2018-06-19 16:2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泉州市丰泽区2018年度头部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33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4209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泉州市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集散匝道及配套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
丰泽区北峰街道霞美社区集体土地0.4209公顷。
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泉丰政综〔2017〕27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更正“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说明》(泉丰政综〔2017〕127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五、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由我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发布补偿方案及征收公告。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重新就业安置等为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在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暂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予以征收补偿,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物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征收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以自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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