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实施泉州市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 改善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加快泉州中心城区第三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现将《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需要,市政府将已经依法依规批准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或依法征为国有的集体工业用地进行土地收储,具体由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照收储时原 批准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照收储时划拨工业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先依法征为国有,再按照 划拨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扣除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征地税费后补偿给企业。
3、企业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企业因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弥补因实施土地收储而搬迁的企业的损失,根据企 业在被收储的土地上生产经营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1、前三年生产经营平均年纳税金额(按税务机关税收票据计算,享受国家减、免、退税额计入纳税金额。下同)人民币 10 万元/亩(含,下同)以上的,按该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平均价的 30%补助,作为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前三年生产经营平均年纳税金额人民币 5 万元/亩以上, 不足 10 万元/亩的,按该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平均价的 20%补助,作为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前三年生产经营平均年纳税金额人民币 5 万元/亩以下的, 按该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平均价的 15%补助,作为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4、若一企多地无法单独计算企业在被收储的土地上生产经 营产生的纳税额,则以企业总用地面积与纳税总额进行平均计算,享受相应比例的补助。
5、因企业自身原因(指非政府原因)停产一年以上,但停 产前 5 年平均年缴纳税收达到 5 万元/亩的,可享受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平均价 15%的补助资金。未建成投产的企业,不能享受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6、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工业用地的企业,在以上相应的补 助比例基础上上浮 10%作为企业转产转型补助资金。
7、机器设备原则上由被收储企业自行处置,确实无法搬迁 利用的,经委托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
(三)土地收储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补助。如属我市确定的五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高效益企业,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原则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以同类用地性质的土地,实行异地等面积土地置换,并进行土地价差互补,不再享受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1、根据市政府决定,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需要进行土 地收储的项目,收储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经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用地联席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对收储项目土地、地上 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告。如收储项目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设有抵押权、担保权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解除抵押权、担保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金融等相关部门对相 关工作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3、收储总成本报批。根据市用地联席会或市长办公会的收 储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收储价格评估后,连同确实无法搬迁利用的机器设备补偿金额、企业搬迁费、过渡费、拆迁管理费等形成收储总成本方案,报市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
4、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储方案,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土地面积、搬迁补偿方法、补偿金额、交地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助金额。
5、权属变更。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 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原项目业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注消 登记手续。
6、企业如符合异地土地置换条件的,由企业提出异地土地 置换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用地联席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可在工业园区等面积安置,并实行土地价差互补。置换土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市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区域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补偿、 补助标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七、《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8〕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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